承办机构 | 工伤保险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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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0714004001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http://zwfw.rsj.linyi.gov.cn/smartsisp-dwwb/#/zwfwfunc-entrance?itemno=365835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办理形式 | 2,1,3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39-8606083 咨询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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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 投诉电话:0539-8726696 投诉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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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 9:00—16:00(午间不打烊)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工伤保险科 |
基本编码 | 37071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071400400...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http://zwfw.rsj.linyi.gov.cn/smartsisp-dwwb/#/zwfwfunc-entrance?itemno=365835 |
行使层级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39-8606083 咨询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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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 投诉电话:0539-8726696 投诉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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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 9:00—16:00(午间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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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工伤保险科 |
基本编码 | 370714004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0714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2,1,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http://zwfw.rsj.linyi.gov.cn/smartsisp-dwwb/#/zwfwfunc-entrance?itemno=365835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39-8606083 咨询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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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 投诉电话:0539-8726696 投诉邮箱地址:lyrsjgsbx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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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窗口 窗口编号:B01-B12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7:0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 9:00—16:00(午间不打烊)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工伤认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查看原文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查看原文 |
《工伤认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查看原文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提供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1 | 2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填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医疗机构出具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根据相关材料的管理规定,由法定机构出具。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送达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0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王金勇、张家豪、王蕾、张景强 |
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是否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是否存在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 5 |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王金勇、张家豪、王蕾、张景强 |
受理 | 在申请时限内,有管辖权,材料完整。 | 0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王金勇、张家豪、王蕾、张景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