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
基本编码 | 373014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3001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状态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2,3,4,5,6,9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1 |
通办范围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基本编码 | 373014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300...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状态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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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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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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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基本编码 | 373014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状态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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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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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01-12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查看原文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98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查看原文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部发﹝1994﹞498号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查看原文 |
《清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 山东省人社厅 | 人社厅发﹝2023﹞17号 | 全文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