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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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4913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3002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55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3,4,6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1 |
通办范围 | 办理形式 | 2,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台 咨询电话:0539-86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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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20室 投诉电话:0539-8309546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2014913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300...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1,2,3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台 咨询电话:0539-86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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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20室 投诉电话:0539-8309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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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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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201491300202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3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7.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3,4,6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1,2,3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55 |
办理结果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台 咨询电话:0539-86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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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20室 投诉电话:0539-8309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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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B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01-B12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查看原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劳社发〔2001〕8号 |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5〕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退休(职)条件复核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经退休资格审核部门认定审核后,由申请单位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核定 | 所需信息填写正确 | 0 | 生成待遇标准 | 朱孟杰 |
审核 | 待遇核定信息与退休条件复核表一致,信息全面准确 | 0 | 审批通过的,进行待遇核定 | 李玉涛 |
受理 | 单位按要求填写人事信息,提交审批部门盖章的退休条件复核表 | 0 | 进行信息审核 | 高恩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