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报告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科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3014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4001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科
基本编码 373014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400...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科
基本编码 37301400400101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337301400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业务服务区域B1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32914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01-12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查看原文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要求?
回答: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