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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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4949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49002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职称电子证书 |
送达方式 | https://117.73.253.235:5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2,3,4,5,6,9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1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2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401室 咨询电话:0539-8609932 咨询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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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投诉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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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 窗口(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7 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2014949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4900...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职称电子证书 | 送达方式 | https://117.73.253.235:5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
行使层级 | 1,2,3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401室 咨询电话:0539-8609932 咨询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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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投诉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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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 窗口(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7 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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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2014949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49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通办范围 | 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https://117.73.253.235:5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1,2,3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3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职称电子证书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窗口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401室 咨询电话:0539-8609932 咨询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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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侧3楼301网站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12333 投诉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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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8 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综合受理B01-B012 窗口 窗口编号:B01-012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查看原文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21〕1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二款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款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公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 查看原文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款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第三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未通过人员名单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系统自动生成 |
异议期公示报告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公示情况整理形成异议期公示报告 |
评审结果签证单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 |
通过人员名单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系统自动生成 |
评审结果分类汇总表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系统自动生成 |
评审工作报告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由组建评委会的单位负责提供 |
评委会会议纪要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职称评审会议产生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审核备案 | 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备案 | 30 | 同意高评委行文公布职称评审结果 | 孟凡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