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1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1,2,4,5,9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3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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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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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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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4,5,9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3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0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01-012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财社〔2024〕56号 | 第四条 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四款 六类人员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领取办法另行制定。 全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准为600元/人、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基准为100元/人、次,各市应结合培训课时、急需紧缺程度、产业发展需求、就业效果等因素细化本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可在补贴基准上下浮动,国家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补贴的,不得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社〔2023〕181号 | 第四条 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六条 第一款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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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高等院校在校生学生证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教育部门制发 |
职业资格证书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拨付 | 经公示无异议 | 9 | 成功或不成功 | 张永 |
公示 | 在公示期内是否有举报 | 5 | 无异议或有异议 | 任建华 |
审核 | 符合申领条件 | 5 | 通过或不通过 | 张永 |
申请 | 是否符合申领标准 | 0 | 受理不受理 | 任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