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1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12411.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1,2,4,5,9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3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
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 |
事项版本 | 12411.0 | 事项状态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行政相对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征收种类 | ||
权力来源 | 1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暂无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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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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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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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
基本编码 | 372014915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300004448355A3372014915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1.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2,4,5,9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办理形式 | 2,1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3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补贴发放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综合受理B01-012窗口 咨询电话:0539-8115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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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中心办公室1001室 投诉电话:0539-830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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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人社业务服务区B01-012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01-012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财社〔2017〕164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财社〔2018〕86号 | 第五条 第一款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财社〔2017〕164号 | 第六条 第一款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高等院校在校生学生证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教育部门制发 |
商业发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商事证明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涉外单据种类繁多,企业需根据自身的认证需求自备,无固定模板,以商业发票为例上传示例范本,仅供参考。 |
职业资格证书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拨付 | 经公示无异议 | 9 | 成功或不成功 | 张永 |
公示 | 在公示期内是否有举报 | 5 | 无异议或有异议 | 任建华 |
审核 | 符合申领条件 | 5 | 通过或不通过 | 张永 |
申请 | 是否符合申领标准 | 0 | 受理不受理 | 任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