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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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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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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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劳社发〔2001〕8号 |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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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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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5〕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二款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第三款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四款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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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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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申请,经退休行政部门复核通过后核定退休待遇。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退休(职)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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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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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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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退休资格审核部门认定审核后,由申请单位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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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核定 |
所需信息填写正确 |
0 |
生成待遇标准 |
朱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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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待遇核定信息与退休条件复核表一致,信息全面准确 |
0 |
审批通过的,进行待遇核定 |
李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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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单位按要求填写人事信息,提交审批部门盖章的退休条件复核表 |
0 |
进行信息审核 |
高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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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过渡期内计发的临时待遇何时变为正式待遇?
回答:
一般按照国家和省里公布工资增长率和待遇计发基数的时间进行确定,待国家和省里分别公布工资增长率和待遇计发基数后,将核算正式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