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科学技术部 |
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 |
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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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
山东省人大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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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立案 |
是否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嫌疑 |
5个工作日 |
立案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调查取证 |
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核实行为是否违法及情节轻重。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技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技局 |
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规范、完整、清晰。 |
10个工作日 |
形成调查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 |
核实是否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是否达到听证的条件。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决定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
行政机关负责人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机关负责人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送达 |
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7个工作日 |
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结案与备案 |
结案审批表填写规范、完整,案件资料齐全装订归档,一案一档。 |
10个工作日 |
结案并备案。 |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要如何处理?
回答: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