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公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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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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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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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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