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办理方式
基本编码 370206003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611T337020600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名称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办理结果类型 30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25楼2512室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25楼2505室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9-757002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25楼2505室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25楼2505室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9-70300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25楼2512室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6号国务院令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查看原文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0号)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未查到文号 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17〕220号 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9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是否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嫌疑 5个工作日 立案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调查取证 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核实行为是否违法及情节轻重。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技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技局
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规范、完整、清晰 10个工作日 形成调查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 核实是否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是否达到听证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技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技局
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机关负责人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送达 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个工作日 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结案与备案 结案审批表填写规范、完整,案件资料齐全装订归档,一案一档 10个工作日 结案与备案 案件承办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与区域创新规划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听证
回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