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收取滞纳金 |
检查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0 |
收取滞纳金 |
综合柜员 |
综合柜员 |
综合柜员 |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社会保险滞纳金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回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