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0314002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33703140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缴纳滞纳金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咨询服务台
咨询电话:0539-8600721
咨询网址:http://askrsj.linyi.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12房间
投诉电话:0539-860068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25-B29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7:00(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收取滞纳金 检查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 收取滞纳金 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社会保险滞纳金按照什么标准收取?
回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