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6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胡乃军 | 临沂市司法局 | 科长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