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基本编码 370212010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12W337021201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2^3^5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9-8309689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811241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 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列》的具体规定 无时限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建群 临沂市司法局 工作人员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实施权限有哪些?
回答: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