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基本编码 370212002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12W337021200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2^5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9-831714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8112415 0539-805902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029室()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查看原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查看原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等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步查核涉嫌违法的,应当予以立案,进入调查程序。 5个工作日 立案、不予立案 王立伟 临沂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调查 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调查组或者调查委员会。 调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负责主持。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无固定期限 调查报告 王立伟 临沂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无固定期限 不予处罚决定、予以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王立伟 临沂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决定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无固定期限 不予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王立伟 临沂市司法局 副科长 律师工作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业处分由哪个机关给予
回答: 市律师协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