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法定标准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期限60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陈磊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
一级主任科员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