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基本编码 370214038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737021403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5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6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1-8690892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1203办公室(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标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期限60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陈磊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一级主任科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局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