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
基本编码 370212009002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12W3370212009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2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0539-8318548
咨询邮箱地址:ssfjgffwgl1@ly.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9-8314196
投诉邮箱地址:ssfjgffwgl1@ly.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科()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查看原文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2022〕1号 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司法局管理范围 法定时限 立案告知 陈君 公法一 三级主任科员 公法一
调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固定、事实清晰 法定时限 登记保存 陈君 公法一 三级主任科员 公法一
决定 调查终结、违法违规事实清晰、符合相关行政处罚情形 7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 陈君 公法一 三级主任科员 公法一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山东省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进行分级负责?
回答: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