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公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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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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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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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
山东省司法厅 |
鲁司〔2022〕1号 |
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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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立案 |
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司法局管理范围 |
法定时限 |
立案告知 |
陈君 |
公法一 |
三级主任科员 |
公法一 |
调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固定、事实清晰 |
法定时限 |
登记保存 |
陈君 |
公法一 |
三级主任科员 |
公法一 |
决定 |
调查终结、违法违规事实清晰、符合相关行政处罚情形 |
7个工作日 |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 |
陈君 |
公法一 |
三级主任科员 |
公法一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山东省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进行分级负责?
回答: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