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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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依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工作情况 |
受理或退回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审查 |
根据《会计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
审查结论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办结 |
根据《会计法》等规定进行审查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烨 |
临沂市财政局监督办 |
科长 |
监督办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那个单位承办
回答: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