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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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李超鹏 王晨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副科长 科员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办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长英 王从芳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科长 副科长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