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4323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7370214323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5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6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
咨询电话:0539-872797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沿街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电话:0539-813917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超鹏 王晨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副科长 科员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长英 王从芳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科长 副科长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