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4018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737021401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5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6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4楼案审科
咨询电话:0539-831207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1楼立案科(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电话:0539-813917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4楼案审科()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超鹏 王晨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副科长 科员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长英 王从芳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科长 副科长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