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基本编码 370214020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8355A737021402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1^2^3^5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6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4楼案审科
咨询电话:0539-831207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1楼立案科(投诉举报中心)
投诉电话:0539-813917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4楼案审科()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超鹏 王晨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副科长 科员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长英 王从芳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科长 副科长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