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 |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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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李超鹏 王晨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副科长 科员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办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长英 王从芳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科长 副科长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