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 |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核验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和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李超鹏 王晨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副科长 科员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科 |
办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武长英 王从芳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科长 副科长 |
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